最新消息 — 最新入荷資訊請查閱商品目錄。 查看 →
※圖片為示意圖。無論是將日本刀出售給海外買家、回國時攜帶自己的刀回去,還是為了演武或展示而暫時帶出——在日本的手續上,這些情況都屬於「輸出」(東京都教育委員會「銃砲刀劍類輸出時」)。本文僅整理在從日本帶出之前,日本方面所需的手續。目的地國家是否允許進口、持有刀具,各國規定不同,請參閱文末所列的各國專文加以確認。
將已登錄的刀從日本帶出時,主要需要完成以下 3 項手續。
| 手續 | 對象機關 | 時間點 | 依據與說明 |
|---|---|---|---|
| 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的申請 | 文化廳(僅限郵寄) | 確定出口目的地及時間後,在出口前辦理 | 文化廳申請要領 |
| 通關(含提交鑑查證明書正本) | 稅關 | 出口時 | 關稅法第 67 條、第 70 條、第 76 條 |
| 繳回登錄證 | 登錄該刀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 | 出口後,儘速辦理 | 銃刀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號 |
各項依據分別為文化廳「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關稅法(e-Gov法令檢索)及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檢索)。此外,若所涉刀具屬國寶、重要文化財等,或係寄往俄羅斯的刀,則需另取外為法的承認;若拵等部件使用了《華盛頓公約》所列管的動植物素材,亦需辦理相關手續(詳見後述章節)。
依據文化財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被指定為國寶、重要文化財或被認定為重要美術品等的物件,原則上禁止出口至海外。因此,在出口時,稅關可能要求確認該物件既未被指定為國寶、重要文化財,亦不屬於重要美術品等認定物件,文化廳即依所有者等人的申請,出具用以證明此事的「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文化廳「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就已登錄的刀而言,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告知,出口時必須取得此項證明(東京都教育委員會)。
依文化廳申請要領,申請要點如下。
關於發給所需天數,文化廳說明原則上自文件齊備之日起 10 個開廳日,但因申請件數大幅增加,目前需要較長時間。請預留充裕時間提早申請,以趕上出口時程。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 1 年,且僅限 1 次出口使用。由於正本須於通關時提交稅關,每次出口申報均需重新申請。若收到證明書後決定取消出口,須繳回正本並提交「出口中止申請書」。
重要文化財(含國寶)除文化廳長官許可外,不得出口(文化財保護法第 44 條)。重要美術品的依據法律已依文化財保護法附則廢止,其效力在過渡期間內僅對施行時已獲認定的物件保留(附則第 2 條、第 4 條)。日本美術刀劍保存協會的「重要刀劍」等級別,係由協會審查所定,與國家的指定、認定屬不同性質。
依外為法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承認的情況,包括:國寶、重要文化財、重要美術品等(輸出貿易管理令別表第 2 第 43 項),以及以俄羅斯為目的地的刀劍(別表第二之三所列「刀、劍、槍及其他類似武器及其零件與鞘」)。將一般已登錄刀劍寄往前述以外的國家,無需向經濟產業省申請出口許可或承認(輸出貿易管理令(e-Gov法令檢索))。
若拵或鞘等使用了象牙等《華盛頓公約》附錄所列管的動植物素材,可能須取得依該公約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在日本的申請機關為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部 野生動植物貿易審查室)(經濟產業省「華盛頓公約(CITES)」)。與海外買家的交易流程及素材的處理方式,詳見日本刀的跨境交易與《華盛頓公約》。
關稅法規定,擬出口貨物者,須向稅關長申報品名、數量、價格等項目,經必要查驗後取得許可(第 67 條)。依其他法令規定,出口須取得許可、承認或具備特定條件的貨物,須向稅關出示相關證明;無法提供證明或確認的貨物,其出口申請將不予許可(第 70 條。關稅法(e-Gov法令檢索))。稅關在出口時所確認的其他法令清單中,亦列有文化財保護法(東京稅關「稅關確認之出口相關其他法令概要」)。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書的正本,須於此次通關時提交稅關。
日本郵便的「不可寄送國際郵件的物品」清單,並未將刀劍列為全球通用的禁寄物品。但對含有以下「刀劍等」的航空郵件,要求在封面貼附「國際郵件用兇器類標籤」(日本郵便「不可寄送國際郵件的物品」)。
含有刀劍等的航空郵件,在國內不以航空機運送,因此送達所需天數將比一般情況更長。在國際交換局,也可能因航空公司因素而無法裝載航空班機,此時將退回寄件人。根據目的地國家的不同,也可能有禁止寄送的物品,請一併確認各國、各地區的寄送條件。
郵寄物依關稅法第 76 條原則上以簡易手續通關,但價格超過 20 萬圓者不在此限,須依第 67 條辦理出口申報。即使是以簡易手續通關的郵寄物,於稅關查驗時仍準用其他法令的證明規定(第 70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4 項。關稅法(e-Gov法令檢索))。以郵件寄送時如何提交鑑查證明書正本,請在投遞前向稅關確認。
國際快遞及運輸業者是否受理刀劍,依各公司規定而異,請在委託前向各業者確認。
本人攜刀出境同樣屬於「輸出」。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告知,包含回國時攜刀返國、為了居合示範演武或約 1 個月左右在海外博物館等展示而短期帶出的情況,均須辦理出口手續(東京都教育委員會)。鑑查證明的申請及登錄證的繳回,以隨身行李帶出時同樣適用。
銃刀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號規定,已登錄的刀劍類因自日本出口而不再持有時,須儘速將登錄證繳回辦理該登錄事務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繳回對象為登錄該刀的教育委員會,而非現居住地的教育委員會。
東京都及埼玉縣的教育委員會告知,登錄證自攜帶出境之時起即失效(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埼玉縣「銃砲刀劍類的出口(攜帶至海外)」)。在埼玉縣登錄的刀,官方建議附上繳回理由及繳回者的住址、姓名,將登錄證郵寄或親自送交縣承辦單位。在其他都道府縣登錄的刀,請依該都道府縣的說明辦理。
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告知,為演武或展示而攜出的刀返回日本時,須憑「移交書」或「可登錄證明書」,在所有者住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重新辦理登錄。若手邊留有舊登錄證,應立即繳回登錄地的教育委員會。辦理新登錄時,亦可在住址所在地的教育委員會辦理繳回手續(將轉送至登錄地的教育委員會)。
即便日本方面的手續已完成,目的地國家是否允許進口、持有、攜帶刀具,仍依該國(依國家不同,有時依州)的法令而定。請收件方自行向當地稅關或警察等官方機關確認相關規定。各國規定及日本國內的法律,分別在以下文章中說明。
日本方面的手續依序為:申請鑑查證明、通關、繳回登錄證。每項手續均以刀具為單位、以每次出口為單位分別辦理,請在確定出口目的地及時間的階段即開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