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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示意圖。將日本刀寄送給海外買家時,必須同時符合從日本出口的手續,以及收件國關於進口、持有刀劍的規定兩方面的要求。本文就後者之中,針對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僅整理從各國法令資料庫及海關資料中確認過的範圍。歐洲大陸與亞洲部分,請參閱「日本刀進口管制 國別指南(歐洲、亞洲)」。
日本方面的手續(文化廳的古美術品出口審查證明,以及將登錄證繳還至登錄所在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整理於「日本刀帶出海外的方法」(文化廳「古美術品出口審查證明」)。若拵使用了象牙或玳瑁等《華盛頓公約》管制的材料,從日本出口則需要由經濟產業省辦理的出口許可證(經濟產業省「華盛頓公約(CITES)」)。整體交易流程請參閱「日本刀海外出口規制與國際市場」。
收件國的規定可能會修訂。以下僅為查閱條文的參考線索,最終確認應由收件人向該國海關、警察辦理。
美國聯邦法律中,條文明確點名禁止流通(包含從境外攜入)的刃物,是彈簧刀(switchblade knife)。
上述條文與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旅客專頁「禁止及限制攜帶物品」中,均無點名刀劍的項目(CBP「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Items」)。關稅稅則(HTS)中,刀劍適用稅號 9307.00.00(Swords, cutlasses, bayonets…),製作逾 100 年的古董則適用 9706(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申報適用哪個稅號及稅率,請由收件人向報關業者或 CBP 確認。
拵使用了象牙的刀劍需特別注意。CBP 同一頁面指出,除疣豬牙外,幾乎所有象牙的進口都需要美國魚類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局(FWS)的許可,100 年以上的古董則可附上證明年代的文件後進口(亦可能附帶其他要件)。
持有、攜帶的規定可能另由各州、市法規分別訂定。請收件人確認其所在州、市的規定。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第 141 條將以命令指定之武器的製造、販售、出借、以販售為目的的持有、轉讓及贈與列為罪行,並於第 (4) 款禁止進口該類武器。在英格蘭與威爾斯,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即便在私人場所持有亦構成罪行((1A)。legislation.gov.uk「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ection 141」)。
指定清單列於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Offensive Weapons) Order 1988 的附則中,第 1 (r) 項列舉「a sword with a curved blade of 50 centimetres or over in length」,即刃長 50cm 以上的彎刃刀劍。刃長係指自柄上端至刀尖的直線距離(legislation.gov.uk「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Offensive Weapons) Order 1988」附則)。同一附則的例外共有以下 2 項。
附則 3 是由收件人「提出」的抗辯,因此最好事先備妥可查明作刀年代、刀工及手工製作的相關資料。在英格蘭與威爾斯,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具有直刃、不鋒利的刀背、短刀型刀尖的「ninja sword」(刃長 14〜24 英寸)亦已列入第 1 (u) 項。
在公共場所持有刃器,除非有正當理由或法律授權,否則另依第 139 條構成罪行(legislation.gov.uk「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ection 139」)。本附則命令在蘇格蘭已被廢止,改以 2005 年針對蘇格蘭所制定的命令取代,因此寄往蘇格蘭時,請由收件人確認該命令的內容。
聯邦的 Customs (Prohibited Imports) Regulations 1956 第 4H 條規定,附則 13 第 2 部所列武器,除符合各項目基準(公務用途、特定目的、銷售業者、警察證明等)之一者外,一律禁止進口(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Customs (Prohibited Imports) Regulations 1956」)。
持有規定依各州及準州而異。維多利亞州警察將刀劍列為州 Control of Weapons Act 1990 與 Control of Weapons Regulations 2021 的禁止武器(prohibited weapons),並表明即使刃不鋒利仍屬刀劍範疇,持有需取得警察局長批准(Chief Commissioner's Approval),或符合總督會議適用除外命令(Governor in Council exemption)的條件(Victoria Police「List of prohibited weapons」)。寄往其他州、準州時,請由收件人向當地警察確認。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的 Memorandum D19-13-2 說明,被歸類為禁止武器(prohibited weapon)的,僅限符合刑法第 84 條第 1 款定義者(自動開刃刀具及規則所定禁止武器),法律未特別禁止的武器一般均可進口(admissible)(CBSA「Memorandum D19-13-2」)。
該備忘錄所列規則上的禁止武器包括雙節棍、手裏劍、萬力鎖、推刃匕首等。涉及刀劍(sword)的,僅有以藏刃手杖(長逾 30cm)為「一般不屬禁止武器」之例的第 33 項。請確認隨刀一同寄送的小物是否屬於禁止武器,州、市關於攜帶等的規定則請由收件人確認。
| 國家 | 確認過的規定 | 與刀劍相關之點 | 收件人需確認事項 |
|---|---|---|---|
| 美國 | 15 U.S.C. 1241、1242,19 CFR 12.97,CBP 頁面 | 點名的是彈簧刀。象牙拵需 FWS 許可或年代證明 | HTS 稅號與稅率、州、市規定 |
| 英國 |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141、s139,1988 年命令附則 | 50cm 以上彎刀列入清單。古董不在清單之列,1954 年以前或手工製作可提出抗辯 | 提出抗辯的資料、蘇格蘭命令 |
| 澳洲 | Customs (Prohibited Imports) Regulations 1956 附則 13 | 聯邦清單中無刀劍項目 | 各州、準州持有要件(維多利亞州需批准或適用除外) |
| 加拿大 | CBSA Memorandum D19-13-2 | 無刀劍項目。手裏劍等屬禁止武器 | 隨附小物、州、市規定 |
如澳洲的情況,即便聯邦進口清單中無刀劍項目,各州規定仍可能要求持有需取得批准。由寄送方掌握條文的入口,收件人向該國相關窗口進行最終確認,如此分工進行方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