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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示意圖。將日本刀寄送至海外時,除了從日本出境的手續之外,還需確認收件的國家、地區是否可進口、持有刀劍。本文針對歐洲(EU、德國、法國)與亞洲(台灣、新加坡、中國大陸、香港),僅整理在各國法令資料庫及政府官方網頁上確認到的範圍。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的部分,在「日本刀 海外輸出 各國指南」中另行介紹。
日本方面的手續(文化廳的古美術品出口鑑查證明與登錄證的繳回),請參閱「日本刀帶出海外的方法」;拵的素材中含有象牙等受華盛頓公約管制的素材時的手續及交易流程,請參閱「日本刀海外輸出規制與國際市場」。收件國的規定可能有所修訂,最終確認以收件人向該國海關、警察洽詢為前提。
EU的武器指令(Directive (EU) 2021/555,武器的取得與持有管理)在附屬書I中,將本指令所稱的「weapon」定義為第1條所定義的火器,以及「各國法令所定義的火器以外的武器(weapons other than firearms as defined in national legislation)」,而分類規制的對象是火器(EUR-Lex「Directive (EU) 2021/555」)。
也就是說,本指令中並不存在在EU整體一律處理刀劍的規定。刀劍的進口、持有、攜帶,需依收件地成員國的國內法確認。以下舉出德國與法國的例子。
德國武器法(Waffengesetz、WaffG)的§2規定,武器的持有限18歲以上者,對附則2第2節的武器規定須取得許可(Erlaubnis),對第1節的武器規定禁止(WaffG §2)。須取得許可的第2節,以附則1第1節第1款的火器等為對象(WaffG 附則2)。
與刀劍相關的是附則1所定義的「斬擊、刺突用武器(Hieb- und Stoßwaffen)」,定義為「以直接使用肌肉力量,以斬、突、刺、打、投擲造成傷害為本質目的之物」(WaffG 附則1)。WaffG針對此類武器所規定的主要事項如下。
即便刀劍屬於斬擊、刺突用武器,須取得許可的清單以火器等為對象,成年人持有本身並未列入附則2許可的對象。另一方面,原則上禁止攜帶,運輸時需放入密閉容器。進口時的海關處理,請收件人向德國海關(Zoll)確認。
法國政府行政資訊官方網站Service Public將武器分類中的catégorie D說明為「可自由購買、持有(acquisition et détention libres)」的武器,並將其a)說明為「所有可能成為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武器的物品(Tous objets pouvant constituer une arme dangereuse pour la sécurité publique)」。所舉例子包括偽裝的非火器武器、短劍(poignard)、couteau-poignard、警棍等,並未指名刀劍(Service Public「Armes de catégorie D」)。
根據同一頁面,catégorie D的武器僅限成年人購買,在沒有正當理由(motif légitime)的情況下,禁止攜帶、運輸至住宅以外的地方(包含放置於車中)。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依場所、時間、武器種類、持有人的情況個別判斷。所引用的法律依據包括國內安全法典(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的R311-2條(分類)、L315-1條以下(攜帶、運輸)、L317-8條(罰則)等。
刀劍屬於哪個分類、進口時所需的手續,請收件人向法國海關(douane)、警察確認。
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將「刀械」定為「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取締的物品,並於第6條禁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上述物品。未經許可持有者,第14條設有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許可的手續由「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寄送給台灣買家時,以確認收件人已事先取得同意文件後再行寄出為前提。
新加坡的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Act 2021將「weapon」定義為第1附則所列的物品,其第7項列出「A sword, being a thrusting, striking or cutting weapon with a long blade having one or 2 cutting edges and a hilt」。同一附則中還並列有手裏劍(shuriken,第12項)、鎌(Kama,第16項)、十手(Sai or Jitte,第19項)、雙截棍(第20項)、萬力鎖(Manrikigusari,第21項)(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Act 2021」第1附則)。
條文可在第29條、第31條確認。寄送刀劍前,需確認收件人是否能取得進口與持有的許可。
關於中國大陸,海關總署令第43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將禁止攜帶入境物品的第1項列為「各種武器、仿製武器、彈藥與爆炸物」(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日本刀是否屬於此「武器」、是否可在中國境內持有,僅憑此表無法判斷。收件人需事先向中國海關、公安確認。
關於香港,刀劍的進口、持有的處理方式,請收件人事先向香港海關、警察確認。
| 國家、地區 | 確認的規定 | 與刀劍相關的要點 | 收件人需確認的事項 |
|---|---|---|---|
| EU | Directive (EU) 2021/555 附屬書I | 指令所區分的是火器。火器以外依各國法令 | 收件地成員國的國內法 |
| 德國 | WaffG §2、§42a、附則1、附則2 | 攜帶禁止(以密閉容器運輸等情形除外)。手杖刀、手裏劍在禁止清單中 | 刀劍的適用、進口時的海關處理 |
| 法國 | Service Public的catégorie D頁面 | catégorie D成年人可自由購買、持有,攜帶、運輸需有正當理由 | 刀劍的分類、進口手續 |
| 台灣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武士刀屬刀械。進口前需同意文件,進口後需許可證 | 同意文件的取得 |
| 新加坡 | 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Act 2021 | 刀劍屬weapon。進口、持有須取得許可 | 是否能取得許可 |
| 中國大陸、香港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國大陸) | 是否屬「武器」僅憑該表無法判斷 | 向海關、警察事先確認 |
無論哪個國家、地區,除了刀劍本身之外,最好也確認一同包裝的小物件(手裏劍、十手、暗藏刃物等)是否屬於收件國清單所列的物品。由寄送方掌握條文的入口,收件人在該國主管機關進行最終確認,以這樣的分工推進最為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