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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示意圖。日本刀是舉世公認的工藝品,其中不乏被日本政府認定為「重要文化財」或「重要美術品」的作品。然而,它同時也是能傷人的利器。因此,日本以「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銃刀法)」對持有、攜帶、運輸、輸出等一切行為制定了明確規範。不知情而違規亦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愛好者、收藏家及因繼承而持有刀劍者,務必閱讀本文。
銃刀法第2條第2項將刃長15cm以上的刀、槍、薙刀、刃長5.5cm以上的劍、匕首及特定彈簧刀定義為「刀劍類」(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日本刀中,刃長超過此標準者幾乎全數適用。
具體受規範的刀劍類如下。
一方面,模造刀(非真刀)及居合用練習刀(如鋅合金製等)不屬於「刀劍類」。但金屬製且與刀劍類高度相似的模造刀劍類,無業務上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攜帶(第22條之4)。
合法持有日本刀的唯一途徑,就是取得「登錄證」。未登錄的日本刀,即便具有美術品價值,單純持有即屬違法。
若登錄審查判定為「無美術品或骨董品價值」,登錄將遭拒絕,刀劍則成為廢棄或無害化處置的對象。對審查結果有疑慮者,建議事先向教育委員會諮詢。
繼承或受讓已登錄刀劍時,須於20日內向辦理該刀登錄事務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報(銃刀法第17條)。未申報者,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2條,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
在整理遺物或清理倉庫時發現未登錄刀劍,須立即向最近的警察署申報。申報後不追究持有的違法性,但若置之不理,將以非法持有論處。
有登錄證即可合法持有,但「持有」「攜帶」「運輸」之間有明確區別。
將登錄證隨刀保管於自宅為合法行為。但遭竊或遺失時,有義務立即向警察申報。
將刀攜出自宅時,需有正當理由。以下為獲認可的正當理由示例。
運輸時務必隨身攜帶登錄證,並將刀收入刀袋或專用刀盒後再行攜帶。裸刀行走將被視為「攜帶」,無正當理由即屬違法。
銃刀法第22條禁止無正當理由攜帶刃物。持裸刀行走公路等行為,無論刃長為何均屬違法,實際上已有逮捕案例。
以觀光、留學、工作等方式在日本停留的外國人,持有或購買附有登錄證的日本刀,原則上為合法。但須注意以下事項。
購買時:向日本國內刀劍商購買時,務必確認刀身是否附有登錄證。未附登錄證的刀可能屬未登錄,未登錄的刀(即便是骨董品)原則上不得持有(第3條第1項)。已登錄的刀,受讓時亦須連同登錄證一併轉交(第18條第2項)。
買賣、轉讓時的名義變更:外國人從日本人處受讓刀劍時,同樣須於20日內向登錄該刀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交所有人變更申報書(第17條第1項)。申報文件以日語填寫,有需要者可借助口譯或通曉日語者的協助。
出境、返國時:若希望將持有的日本刀帶回本國,需辦理後述的「攜帶至海外的手續」(取得文化廳的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書、向海關申報等)。目的地國的進口規定亦須事先確認。
「登錄證上記有刀劍所有人名義」?——錯誤。登錄證是教育委員會發行的「刀劍識別證」,上面不記載所有人姓名。因此,只要登錄證與刀身一致,任何人持有(在適當辦理所有人變更申報的前提下)均屬合法。反過來說,僅憑登錄證無法證明「這是誰的刀」,因此遭竊等情況下,另行向警察申報至關重要。
「古刀不需要登錄也沒關係」?——錯誤。即便是明治時代以前的「古刀」,或被指定為「重要文化財」的刀劍,未登錄者原則上不得持有(第3條第1項)。文化、歷史價值與銃刀法上的合法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沒有拿著走就不算攜帶」?——錯誤。即便只是未包裝放在車廂中,無正當理由亦可能構成「運輸」問題。務必收入刀袋、刀盒,隨身攜帶登錄證,並明確說明移動目的,這一點至關重要。
「個人之間買賣不需要古物商許可」?——個人偶發性買賣無需古物商許可,但若持續反覆買賣,可能被認定為「以業為目的」,依古物營業法須取得古物商許可。
將日本刀攜帶至海外(輸出)時,需辦理涉及多部法律的相關手續。
被指定為國寶、重要文化財或認定為重要美術品的刀劍,原則上禁止攜帶出境。其他刀劍的輸出,亦須向文化廳取得「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書」(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輸出後登錄證即告失效,舊登錄證須返還至登錄該刀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東京都教育委員會「輸出銃砲刀劍類時」)。
依外為法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核准的,僅限國寶、重要文化財、重要美術品等(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2第43項)及以俄羅斯為目的地的刀劍(經濟制裁措施)。一般登錄刀劍輸出至一般國家,無需向經濟產業省申請輸出許可、核准(輸出貿易管理令(e-Gov法令検索))。向海關的輸出申報須另行辦理。
特別須注意的是,不得攜入機艙(須作為托運行李以專用包裝處理),且各航空公司的刃物托運規定不盡相同。務必事先向航空公司確認。
銃刀法違規看似輕微,實為可能導致實刑的重大犯罪。以下整理主要違規行為與罰則。
| 違規行為 | 罰則 |
|---|---|
| 持有未登錄刀劍類(第3條) | 3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1條之16) |
| 無正當理由攜帶刃體超過6cm的刃物(第22條) | 2年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1條之18) |
| 未申報所有人變更(第17條) | 1年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2條) |
| 未連同登錄證一併轉讓(第18條) | 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3條) |
條文可於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確認。
將從遺物中發現的未登錄刀不申報而繼續保管,或以為是模造刀但實為真刀等情況,亦可能構成持有未登錄刀劍。「不知情」在法律上不構成免責理由,因此儘早申報至關重要。
僅持有未登錄刀劍即構成銃刀法違規(第3條第1項),可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款(銃刀法第31條之16,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若只是遺失了已登錄刀劍的登錄證,持有本身並不違法,但須立即申報並申請補發(第15條第2項)。繼承或整理遺物時發現未登錄刀劍,應在移動前向最近的警察署提交「發現申報」,並透過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的登錄審查會取得登錄證,此為合法途徑。
與槍砲不同,持有附有登錄證的日本刀無需執照。但登錄證須與刀一同保管,因轉讓或繼承而更換所有人時,新所有人有義務於20日內向辦理登錄事務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報(第17條)。怠於申報者,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2條,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
銃刀法第22條禁止無業務上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攜帶刃體超過6cm的刃物,違規者可處2年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款(第31條之18,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検索))。前往鑑定會、登錄審查會、委託研磨、購買後立即攜回等均屬正當理由,但務須做好應對警察盤問的準備,包括不使刀身外露的包裝、選擇最短路線、記錄目的地與攜帶時間等。
買賣本身合法,但須連同登錄證正本與刀身一併交付,買方須於20日內向教育委員會提交所有人變更申報書。依古物營業法,以業為目的的持續交易須取得古物商許可,個人間買賣則不在許可對象之列。向海外客戶出售時,另須取得文化廳的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輸出後登錄證失效並須返還教育委員會),此點亦不可忽視。
首先確認「刀身上是否附有登錄證」。若有登錄證,須於20日內向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交所有人變更申報書。若找不到登錄證,先向登錄的教育委員會確認登錄是否仍存在,若確認存在則申請補發(第15條第2項)。無法確認登錄的刀(發現未登錄刀劍),應在移動前向最近的警察署提交發現申報,並遵從警察指示接受教育委員會的登錄審查。不急於分割遺產或進行處分,優先完成法律手續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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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遵循正確手續,任何人均可合法持有、欣賞、買賣日本刀。重要的是「是否持有登錄證」與「攜帶、運輸時的正當理由」這兩點。無論是繼承、購買或發現,首先諮詢教育委員會或警察署是最佳的出發點。遵守法律,也是將日本刀這一文化遺產守護傳承給下一代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