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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0年(1897年)
日本(東京·內務省所管)
勢力
國家(內務省)
古社寺(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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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明治三十年),《古社寺保存法》(明治三十年法律第四十九號)頒布。該法為日本國保護古社寺建造物和寶物的法律,全文含附則共二十條。其特別規定將具有歷史見證或美術典範的建造物和寶物指定為「特別保護建造物」或「國寶」,這是日本法制中首次出現「國寶」這一分類。從刀劍領域來看,這一年制定的法律框架,成為了現代國寶和重要文化財指定制度的開端。
明治維新後,日本社會急速邁向現代化,古老社寺和舊家族傳承下來的古美術品的處理成為了重要問題。1871年(明治四年)頒布了前身法令「古器舊物保存方」。該布告旨在促進古器物的保存,但作為制度性質較為寬鬆。在同一時期的神佛分離與隨後的廢佛毀釋運動中,各地傳承的佛像、佛具和古建築大量散失、被破壞或流出海外,根據地方文化財資料的記載。這些經歷促使人們呼籲制定系統保護古社寺寶物的法律。
「古器舊物保存方」被視為日本最早的文化財相關法令。基於該太政官布告,以近畿地方為中心的社寺等被要求提交「古器舊物」的目錄。根據這些目錄,1872年(明治五年)五月至十月進行了壬申檢查。壬申檢查被認為是日本首次文化財調查,由町田久成和蜷川式胤參與,高橋由一和橫山松三郎作為記錄人員隨行。社寺寶物由國家把握並記錄為目錄的想法,首次在此實地試驗。
然而,僅靠調查和保存的呼籲力量太弱,無法阻止所有者因私人原因而進行的出售或散失。國家需要通過補助和限制兩方面來保護所掌握的寶物,建立法律框架。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可以定位為在明治初期調查的延長線上,增加了保存費補助這一實效手段的制度。不過,關於這一時期社寺失去多少刀劍的具體證據,目前並未見到可靠的依據。刀劍散失的規模並不明確。
該法律的制定被認為得到了帝國博物館總長九鬼隆一的大力支持。九鬼擔任宮內省圖書頭後,設立臨時全國寶物取調並任委員長,費諾羅莎和岡倉天心也作為委員參與文化財的調查和保護工作。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九鬼曾伴同費諾羅莎對近畿地方的社寺和美術品進行了兩次調查。1889年帝國博物館在東京、京都、奈良設立時,九鬼就任首任總長,1900年退任。將社寺的寶物實地調查,用言語闡述其價值並將其與制度相結合的經驗,成為了1897年立法的基礎。
「國寶」這一術語首次在法令中使用是在1897年,同年12月28日進行了首次指定。這一時期的制度並未區分「國寶」和「重要文化財」,這是後來的做法。國家指定的所有美術工藝品和建造物都被稱為「國寶」。因此,從明治到昭和初期的「國寶」指稱的範圍比今天的國寶更廣。這一點必須牢記,以避免將後來舊國寶被視為重要文化財誤解為「降級」。
《古社寺保存法》的骨架可以整理為三點。第一,國家將古社寺所有的建造物和寶物中,特別是具有歷史見證或美術典範的物件,指定為「特別保護建造物」或「國寶」。第二,為了保存這些物件,國家提供年5萬圓以上20萬圓以內的補助。第三,對於指定物件,禁止出售和流出海外,並對所有者課以在美術館或博物館進行管理和展覽的義務。
該法最初由內務省管轄,1913年(大正二年)轉移至文部省。1919年(大正八年)也進行了根據法律第四十四號的部分修訂。正是由於此,國家為所有者提供補助而限制其任意處分的結構,成為了後來文化財行政的基本形式。補助與限制相互交換的想法,延續到了現代的《文化財保護法》。
法律條文籠統地稱對象為「寶物」,並未明確提及刀劍。然而,社寺自古以來就接受太刀和短刀作為奉納品,並作為神寶保存和傳承。既然奉納的太刀是社寺寶物的一部分,刀劍作為古社寺「寶物」被納入制度對象,從制度性質上自然可以理解。實際上,國家指定文化財等數據庫中,有記載神社所有太刀在明治時期指定年份的例子。
根據後來的記錄,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施行前指定的物件被稱為「舊國寶」,在《古社寺保存法》和《國寶保存法》下指定的刀劍仍作為舊國寶處理。1950年以前根據這些法律指定的刀劍被稱為國寶,這也記載在解釋刀劍等級的資料中。重要的是,國家對刀劍的評價開始沿著行政指定的軸線運動,區別於刀劍商和鑑定家世界的等級劃分。
在刀劍解說中遇到「舊國寶」「根據古社寺保存法指定」等用語時,可以從該法律的框架理解其含義。首先,《古社寺保存法》的對象限於社寺所有物,因此根據該法律被指定為國寶的刀劍,可以理解為社寺傳承的太刀和短刀。其次,當時的「國寶」不是國家指定的最高等級,而是國家指定物件的總稱,因此要對應到現在的分類,需要查看1950年以後重新指定的結果。調查刀劍時,確認指定的年份和所依據的法律,是瞭解該刀劍在國家制度中所走過的路徑的第一步。
《古社寺保存法》的對象終究限於社寺所有的物件。因此指出了該法無法充分保護城郭和舊大名家所藏寶物等的局限性。舊大名家藏傳的名刀大多是個人或家族所有,處於該法律框架之外。這一空白導致了對下一步立法的需求。
《古社寺保存法》於1929年(昭和四年)7月1日,隨著《國寶保存法》的施行而被廢止。已被指定為「特別保護建造物」或「國寶」的物件,移交給《國寶保存法》下的「國寶」。也就是說,該法律所創立的國寶框架,在改變形式的同時得以連貫繼承。
從刀劍歷史的角度看,該法律的意義可以總結為三點。第一,建立了國家指定古老寶物、提供補助、限制處分的方法。第二,將禁止出售和流出海外的理念納入法律。第三,成為認識刀劍等寶物既是所有者私產,也是國民共有歷史資料的起點。刀劍作為美術工藝品被公開確立的漫長過程中,最初的一步從此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