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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示意圖。將日本刀攜帶出境,或輸出給外國買家時,存在多部法律交錯的複雜管制環境。主要法律以文化財保護法與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為兩大支柱。無論以出售、讓渡或個人攜帶何種形式,若未符合上述法律要件,輸出即屬違法。合法輸出日本刀,事前的文件準備與向相關機關申請不可或缺,若疏於辦理手續,刀劍有在海關遭查扣之風險。
被指定為國寶、重要文化財的刀劍,原則上禁止攜帶出境。重要美術品(依據「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相關法律」(1933年)所為之認定)亦受相同限制。若欲輸出此類指定品,須取得文化廳長官之許可。就重要文化財而言,文化財保護法第44條規定,因文化之國際交流或其他事由,文化廳長官特別認定必要而許可之情形,得為例外(文化財保護法(e-Gov法令檢索))。
未受指定之古刀、新刀可以輸出,但須辦理一定手續。具體而言,須已向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完成登錄,並持有登錄證(依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所發之登錄證)。未登錄之刀劍類原則上不得在國內持有(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e-Gov法令檢索)第3條第1項),因此未登錄的刀劍必須先完成登錄手續。另,對於文化財價值特別高之刀劍,即便非指定品,亦建議事先向文化廳諮詢。
已登錄之刀劍被視為「美術品」,輸出時取得文化廳所發行之「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書」為最重要手續。此為依文化財保護法所辦理之手續,應注意經濟產業省(外為法)的輸出許可(武器輸出途徑)通常不適用於已登錄的美術刀劍。
日本刀作為「刀劍」,屬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之管制對象,登錄證為合法持有刀劍之依據文件。輸出已登錄之刀劍時,輸出後須將登錄證繳還至發行之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此外,刀劍所有者變更時,亦須向教育委員會辦理名義變更申報。居合刀(模造刀)及軍刀(type94/98等)在某些情況下不在刀劍登錄範疇之內,因此輸出前確認其法律地位為首要之務。
向海外拍賣行(邦瀚斯、佳士得等)送拍時,日本國內之輸出手續同樣適用。文化廳表示,由於申請增多,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之發行有時比平常耗時(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因此在買賣契約的時程上留有充裕時間至關重要。此外,亦有在進口目的國發生關稅、通關問題之案例,事先與當地代理商協調不可或缺。與可信賴之刀劍商、通關業者聯繫合作,是實務上的關鍵。
輸出完成後,仍有若干重要手續待辦。首先,將登錄證繳還至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為法律義務,若疏於辦理則違法狀態持續。繳還時,宜攜帶能證明輸出事實之文件(如海關申報書存根等)至窗口辦理。
另,若日後將已攜帶出境之刀劍再次輸入日本,須重新辦理登錄手續。由於已輸出之刀劍的登錄證已為繳還狀態,再次輸入時須接受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之新規登錄審查。此點亦同樣適用於競標得標後因一時運送或展示而暫時返送日本之情形,強烈建議事先向教育委員會確認。
刀劍的輸出超越單純物品的交易,屬文化財的移動,依法且適當地辦理手續,是所有者應盡之責務。如有不明之處,可向最近之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或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頁面)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