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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示意圖。「重要美術品」一詞,在古老的鑑定書及古美術文獻中時有所見,所指的是有別於現行文化財保護法所依據之「重要文化財」的另一套制度。本文依據文化廳的資料,梳理戰前制定的重要美術品認定制度究竟出於何種目的而生,以及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施行後其處置方式如何改變。正確掌握制度名稱與年號,有助於減少閱讀舊有記錄時產生的誤解。
「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相關法律」於昭和8年(1933年)4月1日公布施行。依據文化廳的資料,其制定背景在於貴重美術品不斷流失海外,目的是防止此類物品的輸出及移出。依據國家法律將美術品認定為「重要美術品」,建立起促進保存的機制。
認定標準設定為國寶級,以具備國寶資格但尚未成為國寶的「準國寶」為基準。然而在實際認定中,據稱也包含了並無輸出或移出之虞的物件。文化廳整理指出,由於認定係作為阻止輸出的緊急措施而推進,其中也包含許多尚未充分確定其價值的物件。
認定工作持續至昭和24年(1949年)。依據文化廳的資料,認定件數中美術工藝品為7,898件,建造物為299件,合計8,197件。由於件數大半為美術工藝品,可以看出舊法係以包含工藝品在內的美術品保存為中心運用。
然而,此件數細項中刀劍共有幾件,無法從資料中得知。若想逐一確認戰前的認定,必須查閱各作品的來歷及收藏館的記錄。僅憑件數便判斷「刀劍獲得大量認定」,是缺乏根據的解讀方式。
文化財保護法於昭和25年(1950年)5月30日公布,同年8月29日施行。隨此,舊法遭到廢止。然而附則中規定,已認定的物件「在一定期間內仍繼續有效」,舊法的認定並非立即失去效力。
文化廳製作了將重要美術品等認定物件加以分類的目錄等,持續推進審查與調查。針對可行的物件,推進撤銷認定後升格指定為重要文化財。舊法的「國寶」,在現行文化財保護法之下,被視為重要文化財處理。
在古老的刀劍資料中見到「重要」一詞時,首先重要的是區分:這究竟是戰前舊法所依據的重要美術品、民間審查的判定,還是現行的重要文化財指定。即便同樣是「重要」,依據的制度不同,意義與處置方式也各有差異。
現今廣為人知的刀劍價值評定機制,是由日本美術刀劍保存協會進行的鑑定與審查。這是有別於文化廳認定制度的民間機制。由於審查區分中也包含「重要」一詞,需注意容易與舊法的重要美術品相混淆。
制度名稱即便相似,認定主體、依據的法律、效力範圍各有不同。在閱讀買賣或來歷說明時,最好明確確認所述為哪種制度。
了解舊法制度,在閱讀戰前美術品的來歷時,便能正確區分是哪個時代的制度將其列為「重要」。
舊法的認定物件,其後可能因審查而改變處置方式,例如改指定為重要文化財或撤銷認定等。若想了解個別物件的現行處置,最確實的方法是查閱收藏館的公開資訊或文化廳的指定資訊。在掌握制度來龍去脈後再閱讀資料,便能避免對「重要」一詞所指範圍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