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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4年(1929年)
日本(東京、文部省、大藏省所管)
勢力
國家(文部省、大藏省)
所有者(社寺、舊家、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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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保存法(昭和4年法律第17號)於1929年3月16日成立,3月28日公布,7月1日施行。條文共25條,相關省廳為大藏省與文部省。施行令(昭和4年敕令第210號)與國寶保存會官制(同敕令第211號)也於同一時期制定。本法最大的特徵,在於去除了前身古社寺保存法所具有的「古社寺所有物」要件,使國有、公有、私有不論歸屬為何,均可指定為國寶。
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以社寺所有的建造物與寶物為對象。因此,城郭與舊大名家所藏的寶物無法得到充分保護,這被列為該法廢止的理由。名刀不僅限於奉納給社寺者,江戶時代期間也有許多刀劍被大名家與旗本家當作家傳寶物傳承,並與德川將軍家之間反覆進行獻上與拜領。這些刀劍大多在明治以後,仍作為舊藩主家等的私有財產收藏於倉庫之中。只要法律的對象侷限於社寺,其保護便只能交由所有者自行判斷。
在國寶保存法中,古社寺保存法的「特別保護建造物」也被稱為「國寶」,國寶的概念因此得到統一。古社寺保存法中已被指定為國寶或特別保護建造物的文化財,移轉為新法的「國寶」。由於制度不再以所有者的屬性為條件,私有的文化財也能被指定為國寶。
在本法之下,刀劍即使是個人或舊家的藏品,也被置於能夠被指定為國寶的地位。作為具體事例,太刀「豐後國行平作」,通稱「古今傳授行平」,於1934年(昭和9年)被指定為國寶,這一點見於解說刀劍品級的資料記載。1934年正值國寶保存法的施行期間,該刀其後於1951年(昭和26年)6月9日依文化財保護法被指定為新國寶。因此,該刀由舊國寶,經過文化財保護法施行時被視為重要文化財的期間,而成為新國寶。
另外,該太刀指定時的所有者及手續等詳情尚不明確。此處僅將其作為國寶保存法之下獲得國寶指定的刀劍一例,只述及指定年份。
據此,至1950年為止,依古社寺保存法與國寶保存法被視為國寶的文化財,寶物類(美術工藝品)達5,824件,建造物達1,059件。自1897年開始的指定,在半世紀多一點的時間內累積到了這樣的數量。其中也包括刀劍,並且據解說,在現行的新國寶中,工藝品國寶的半數左右屬於刀劍類。刀劍有僅指定刀身的情況,如太刀與短刀,也有連同外裝一併指定的情況。刀劍在國家文化財中所佔的比重之大,建立在戰前以來持續累積的指定之上。
在刀劍的解說中看到「1934年指定為國寶」之類的記述時,若意識到這是國寶保存法之下的指定,刀劍的來歷便會立體地浮現出來。戰前的國寶指定,是在與現行新國寶不同的制度之下進行的,於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施行時一度被視為重要文化財,之後再經過重新指定為國寶的程序。以古今傳授行平為例,它於1934年成為舊國寶,於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施行時被視為重要文化財,之後於1951年6月9日被指定為新國寶。由指定年份,可以看出該刀劍是在哪一種制度之下受到評價,也成為追溯其評價歷史的線索。
在國寶保存法之下,指定的標準高,對象也有限。另一方面,美術品的海外流出並未停止。作為繪卷代表作的「吉備大臣入唐繪卷」,於1923年(大正12年)為了分配酒井家的遺產,在東京美術俱樂部的賣立中被拍賣,大阪的古美術商以18萬8900日圓落標。其後於1932年(昭和7年),波士頓美術館東洋部部長富田幸次郎將其購入,成為該館的收藏。對於這樁海外流出,國民的憤怒日益高漲,無法阻止國寶級美術品流出的法制缺陷,被意識為一個問題。被指定為國寶的文化財禁止攜出國外,但未經指定的文化財則沒有此項依據。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流出的契機在於舊大名家遺產分配所伴隨的賣立。舊家倉庫中的古美術,因家中的情況而流入市場。此時,對於未經指定的文化財,沒有法律手段可以加以保護。這不限於繪卷,同樣適用於同類舊家倉庫中的刀劍。然而,關於經由賣立實際有多少刀劍流出國外的出處則未見可查。為填補這一空白,1933年制定了「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相關法律」。國寶保存法與重要美術品制度,由此形成了雙軌並行的結構。
國寶保存法因1950年(昭和25年)8月29日文化財保護法的施行而廢止。舊法的「國寶」依新法的規定被視為已指定為重要文化財,其中特別優秀者則再度被指定為新法的國寶。因此,有時會將戰前指定的國寶稱為「舊國寶」,新法的國寶稱為「新國寶」以資區別。舊國寶被定為重要文化財,並非降級,而是伴隨制度轉換所採取的措施。
制度轉換的直接契機,是1949年1月26日發生於奈良縣斑鳩町法隆寺金堂的火災,金堂壁畫因此燒損。以此為契機,由議員立法制定了文化財保護法,作為保護文化財的綜合性法律,於1950年5月30日公布,8月29日施行。隨著施行,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19年)、國寶保存法(1929年)與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相關法律(1933年)被廢止,原本分立的制度整合為一部法律。
對於刀劍的歷史而言,本法是一個轉捩點,名刀的保護在制度上不再侷限於社寺的寶物,而是擴及舊家與個人的收藏。在戰後的混亂時期,1950年的新法之所以能夠以承繼舊法「國寶」的形式成立,正是因為昭和初期已有這些指定的累積。國寶保存法所建立的框架,直接成為現今國寶、重要文化財這二階段指定制度的基礎。
- 1871年(明治4年):頒布古器舊物保存方。 - 1872年(明治5年):實施壬申檢查。 - 1897年(明治30年):公布古社寺保存法,並於12月28日進行首次指定。 - 1923年(大正12年):吉備大臣入唐繪卷被拍賣。 - 1929年(昭和4年):公布國寶保存法,並於7月1日施行。 - 1932年(昭和7年):吉備大臣入唐繪卷被波士頓美術館購入。 - 1933年(昭和8年):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相關法律施行,並於7月25日進行首批504件認定。 - 1934年(昭和9年):古今傳授行平被指定為國寶。 - 1949年(昭和24年):法隆寺金堂火災(1月26日)。重要美術品的認定結束。 - 1950年(昭和25年):公布文化財保護法(5月30日),施行(8月29日)。 - 1951年(昭和26年):6月9日進行新國寶的首次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