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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33年(1958年)
日本全國
勢力
國家(立法、文化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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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槍刀法)是於昭和33年(1958年)制定並施行的法律,原則上禁止持有槍砲及刀劍類,並訂定僅在獲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許可等情況下才准許持有的機制。此法是以防止凶惡犯罪為目的的治安法規,但對日本刀而言,另有一層意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第14條規定,具有美術品價值的刀劍類,只要獲得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的登錄,即可持有。此一登錄制度,正是今日刀劍的買賣、相續與展示的前提。
此法的源流可追溯至明治時期的槍砲火藥類取締及廢刀令。戰後直接的契機,是聯合國軍指令下的1946年槍砲等所持禁止令。占領期間,大量刀劍遭到接收,所持本身受到嚴格限制。占領結束後,以治安為目的的規制仍被認為有其必要,同時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具有美術價值的刀劍應當加以保護。槍刀法及其登錄制度,正是為了調和這兩種要求而整備的。
刀劍類是指刃長15公分以上的刀、槍、薙刀,5.5公分以上的劍、匕首,以及一定的彈簧刀等。這些物品的所持原則上受到禁止。另一方面,作為美術品或骨董品具有價值的古式槍砲,以及作為美術品具有價值的刀劍類,可經由登錄作為例外而持有。刃長超過6公分的刃物,若無正當理由而攜帶亦遭禁止,攜帶與運輸另有單獨的規制。
可列為登錄對象的日本刀,須為以傳統製法鍛鍊、淬火,且其姿態、刃紋、銘文等具有美術及資料價值者。昭和刀、滿鐵刀等類似日本刀的刀、外國製刀劍、指揮刀及儀禮刀、嚴重劣化之物等,被列為不適用的例子。申請須向所有人住所地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出(若知事管理文化財保護事務,則向知事提出),由具學識經驗者擔任的審查委員進行鑑定。登錄獲准後,交付登錄證。具體的鑑定基準,見於昭和33年3月10日文化財保護委員會規則第1號的槍砲刀劍類登錄規則。同一昭和33年,亦制定了美術刀劍類製作承認規則。
登錄的特色在於,它並非針對特定人士的許可,而是針對刀劍本身進行登錄。經登錄者,無論持有人為何人,皆可持有。所持、運輸、讓渡、保管委託等情況下,必須隨身攜帶登錄證;若發生受讓、相續,或借予他人、委託他人保管,則需提出申報。為試驗、研究、研磨、修理之用,或為供公眾觀覽而借予或委託保管時,則不需申報。遺失或被竊時,須提出申報並申請重新核發;若遺失、滅失或出口海外,則須繳回登錄證。刀劍店與愛好者之所以重視登錄證,正是因為有此制度框架。
登錄制度也對處理刀劍的現場慣行造成影響。在刀劍店的買賣、研磨及白鞘製作等修復作業、出借予展覽會等眾多與刀劍相關的場合,登錄證的存在都被視為前提。所有人變更時須向教育委員會申報,此一規定反映出一種觀念:刀劍既是個人財產,也是經由社會管理的文化資產。外國旅客欲將日本刀攜出日本時,亦涉及包括繳回登錄證在內的手續。此一機制使得圍繞日本刀的買賣與繼承規則,置於全國共通的框架之上。
昭和21年(1946年)的槍砲等所持禁止令,導致包括日本刀在內的大量刀劍遭到接收,其保存成為一大課題。如本站GHQ刀劍接收項目所述,戰後的日本刀經歷了存續本身備受危慮的時期。槍刀法的登錄制度,正是在經歷此一過程之後,整備為能使具美術價值的刀劍得以依法持有的框架。禁止雖為原則,但以認可文化價值而設立例外的結構,可見其意圖在於兼顧治安的維持與文化的保存這兩個目的。
在有關槍刀法的話題中,會出現若干相似的用語。登錄證是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交付、表明作為美術刀劍已獲登錄的文件。它與國家指定的國寶、重要文化財屬於不同的制度,登錄並不一定表示已獲得國家的指定。它也不同於民間團體的鑑定書或評級。此外,現代刀工新作刀劍時,則另有承認機制介入。理解這些區別,有助於掌握刀劍的買賣、相續或展示時需要哪些文件與手續。
文化財保護法(1950年)是透過指定國寶、重要文化財等來保護名品的框架,而槍刀法的登錄制度,則是將範圍更廣的刀劍定位為可持有之物的制度。另外,現代刀作刀承認,屬於另一套制度。作刀承認是針對製作新刀一方的制度,槍刀法的登錄則是為既有刀劍的持有提供依據的制度。兩者相互結合,使戰後的刀劍文化得以從保存與製作兩方面獲得支撐。
本法題名於1965年的修正中,改為現在的「槍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此後亦屢經修正,2021年將弩列為規制對象,2024年的修正則加入電磁石槍,並擴大發射罪的適用對象等。這些修正主要是針對槍械及新的危險物品而進行的,日本刀登錄制度的基本架構則仍然維持不變。發現或拾得槍砲刀劍類時,負有向警察署申報的義務,警察官則被賦予檢查及暫時保管的權限。美術刀劍的登錄,在此一治安法規的框架內,持續作為保護文化價值的例外規定而運作。
今日,在刀劍店購入日本刀時附有登錄證,愛好者在出品展覽會時被要求確認登錄證,都是因為此一制度已在社會中扎根。對於新近迎來刀劍的人而言,掌握登錄證隨附的情況,以及所有人變更時須向教育委員會申報,是制度上的基本心得。由於登錄是針對刀劍本身進行,手續的要點在於刀而非持有人。理解法律的宗旨,是安全且妥善對待刀劍的第一步。登錄制度是將日本刀這一文化傳承給下一代的現實機制。
槍刀法在1965年的修正中確定了現在的題名,此後亦屢經修正。登錄制度已確立為一種機制:不將日本刀視為武器,而是作為美術品加以守護,同時使其所有與繼承成為可能。個人得以持有、相續並出品展覽日本刀的現今環境,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昭和33年的此一制度設計。另一方面,沒有登錄證的刀劍,發現時須向警察署申報等,制度的運用至今仍伴隨著程序上的嚴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