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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8年(1933年)4月1日
日本(東京·文部省所轄)
勢力
國(文部大臣認定)
所有者、古美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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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昭和8年)4月1日,「重要美術品等保存法律」公布並施行。施行規則為同日的文部省令第10號。獲認定的物件於官報告示,稱為「重要美術品」,簡稱「重美」。全文一貫使用「認定」一詞,而非「指定」。對象涵蓋繪畫、雕刻、建造物、文書、典籍、書蹟、刀劍、工藝品、考古學資料等,大致涉及9個領域。刀劍是本制度明列為領域之一的美術工藝品。
被指定為國寶的物件禁止運出國外,但未指定的文化財則無此依據。繪卷的代表作「吉備大臣入唐繪卷」於1923年(大正12年)因酒井家遺產分配,在東京美術俱樂部的拍賣會上出售,大阪的古美術商以18萬8900日圓得標。古美術商因關東大震災後的不景氣而找不到買家,便委託向海外廣泛銷售古美術的山中商會居中斡旋,1932年(昭和7年)波士頓美術館東洋部部長富田幸次郎來日購入。此流出引發國民強烈憤怒,富田被稱為「國賊」,但據稱本人對此憤慨,表示自己只是進行了正規的商業交易。問題的本質被認為在於,法制不備,未能防止國寶級美術品流往海外,於是次年1933年4月1日,本法公布並施行。由此建立了一套機制:若要將特別重要價值的物件輸往海外,須經文部大臣許可。
根據文化廳的整理,認定的標準為「具備國寶資格但尚未成為國寶」的所謂準國寶。不過實際上,也認定了沒有輸出之虞的物件,以及價值尚未確定的物件。據說這是因為以防止海外流出為第一要務、迅速推進作業的緊急措施所致。
最初的認定於1933年7月25日進行,告示了504件。其後認定仍持續進行,終戰前夕的1945年8月4日認定了200件以上,最後一次告示之1949年5月28日亦認定了200件以上。認定實施至昭和24年。
總數因資料而異。文化廳將美術工藝品列為7,898件,建造物列為299件,合計8,197件。另一方面,亦有資料將美術工藝品列為7,983件等,並附注稱2016年刊行的『「重要美術品」認定作品總覽』記載為8,326件,因此正確件數尚未確定。關於刀劍,與其他領域區分的具體件數並不明確。
刀劍與浮世繪、古筆、宸翰等並列,據說是認定數量特別多的領域之一。認定集中於特定領域,據說是因為以防止海外流出為第一要務、迅速推進作業所致。刀劍體積小、易於攜帶,且具有容易引起海外收藏家關注的性質。因此可推測刀劍是被擔憂流出的領域之一,但此點是根據制度宗旨的推察,並非史料所確認的事實。
關於刀劍的後世資料,有1985年至1986年間出版的『日本刀重要美術品全集』全8卷為人所知。然而,據指出仍有相當數量的物件因照片與資料已不存,無法刊載圖版與解說。這正說明了急於認定的制度性質。認定名簿上雖有其名,現今卻不知該刀劍身在何處的物件有一定數量,這也是追溯刀劍來歷的困難之處。
古社寺保存法及承其後的國寶保存法,以舊國寶之名,於1950年前將5,824件美術工藝品與1,059件建造物定為國寶。這與國寶形成對照,重要美術品是為防止流出,對達到國寶水準卻未被指定的物件加以網羅的制度。若說國寶是「嚴格挑選指定,國家亦參與保存費用」的制度,則重要美術品是「廣為認定,首先僅阻止出口」的制度。兩者對同一美術工藝品採取相互補充的方式。對刀劍的所有者而言,被指定為國寶者限於少數名刀,而重要美術品的認定,則被視為對更多刀劍所給予的公共評價。但此種理解是根據制度結構的推察,並非直接顯示當時所有者意識的史料所確認。
在刀劍的解說、拍賣目錄與交易場合,有時會遇到「重要美術品」或「重美」一詞。此詞表示該物件是1933年至1949年間由文部大臣認定並於官報告示的物件。它不像國寶或重要文化財那樣,屬於現行指定制度中積極保存管理的物件,而是戰前的認定依附則保有效力的物件。認定的取消僅限於兩種情況:升格為重要文化財,以及許可海外輸出。因此,刀劍若附有「重美」一詞,則該刀劍要麼仍是現今輸出需經許可的物件,要麼是因升格或輸出許可而認定已消失的物件。要辨別二者,必須確認現今的認定狀況。
在此整理一下本制度的定位。1933年當時,獲指定為國寶的物件禁止運出國外,其餘物件則可自由買賣。重要美術品的認定則是在兩者之間加上一層網羅。它不伴隨指定那樣的嚴格審查,也不提供給所有者補助,而只對輸出實行許可制,是一種較輕的規制。即使獲得認定,國內買賣亦不受妨礙,所有者的權利也不致受到重大損害。這種輕度規制使得能在短期內認定大量物件,但同時也成為價值未定的物件混入其中的原因。
1950年(昭和25年)8月29日文化財保護法施行之際,本法律遂被廢止。但依附則,已認定的物件在當分之間仍保有其效力。認定僅在升格指定為重要文化財,以及獲准海外輸出這兩種情況下取消。據稱1950年至2008年間因輸出許可而取消的物件為25件,2008年時仍具效力的物件,估計為6千數百件。
如今在刀劍界談論附有「重美」的刀劍,正是此制度的遺緒。與國寶或重要文化財有別,戰前的認定至今仍可能保有效力。此制度與國寶保存法下的國寶並列,是昭和戰前日本試圖將包括刀劍在內的古美術納入國家管理之下的第二根支柱。防止流出的目的,至今仍留下一項課題:如何兼顧刀劍的私人買賣自由與作為文化財的保存。
- 1871年(明治4年):古器舊物保存方發布。 - 1872年(明治5年):進行壬申檢查。 - 1897年(明治30年):古社寺保存法公布,12月28日進行最初的指定。 - 1923年(大正12年):吉備大臣入唐繪卷於拍賣會上出售。 - 1929年(昭和4年):國寶保存法公布,7月1日施行。 - 1932年(昭和7年):吉備大臣入唐繪卷為波士頓美術館所購入。 - 1933年(昭和8年):重要美術品等保存法律施行,7月25日認定最初的504件。 - 1934年(昭和9年):古今傳授行平被指定為國寶。 - 1949年(昭和24年):法隆寺金堂火災(1月26日)。重要美術品認定結束。 - 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財保護法公布(5月30日)、施行(8月29日)。 - 1951年(昭和26年):6月9日進行新國寶的最初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