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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測驗,介紹銃刀法中登録証的持有義務、發現未登録刀劍的正確申報程序、繼承時的所有者變更申報、買賣時登録証的處理方式,以及登録証與鑑定書的區別。
依據《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銃刀法),登録証是合法持有刀劍所必備的官方証明書,持有人須隨時與刀劍一同保管。此規定適用於一般個人及販售業者。登録証並非任意性文件,與鑑定書性質不同。
登録証由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核發。警察廳及公安委員會負責槍砲持有許可,並不負責刀劍登録。文化廳負責文化財指定等事務,不核發登録証。
發現未登録刀劍時,首先應向最近的警察署提出「銃砲刀剣類等發見届」(發現申報),領取「發見届出済証」後,於20日內向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請登録審查。不得省略警察署申報而直接前往教育委員會。在家保管而不申報屬違法行為。
繼承附有登録証的刀劍時,新所有人必須於20日內向核發該登録証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交所有者變更申報(所有者変更届)。無需向警察署申報,也無需重新接受登録審查。不採取任何措施並不被允許——所有者變更申報是法定義務。
登録証與刀劍本身綁定,買賣或轉讓時必須與刀劍一同交付。前所有人不得在交出刀劍後繼續持有登録証,也不得將登録証單獨轉讓。並不存在將登録証存放於警察署後再交付刀劍的程序。
向NBTHK申請鑑定時,必須提交登録証原件——這本身即說明兩者是不同文件。鑑定書是美術品質的任意性評估書,登録証是確立合法持有的官方文件。任何等級的鑑定書均無法替代登録証,取得鑑定書也不會自動更新登録証。